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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低五万元

1999-08-1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《消法》中规定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失应予赔偿,但在实际中,这一问题一向难以操作。8月5日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《广东省实施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明确规定:经营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,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,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其人身自由的,应当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。业内人士认为,此规定有利于法院依法审判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、惩戒违法经营者,同时这也给经营者一个明确警告。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99.8.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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